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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将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的房号在大堂公告栏内公示吗?
来源: | 作者:嘉和源物业 | 发布时间: 2021-07-14 | 2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拒绝交纳或是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属于违反物业合同约定的行为,这种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对于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物业公司
能否将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的房号
在大堂公告栏内公示?

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拒绝交纳或是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属于违反物业合同约定的行为,这种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对于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若物业公司经书面催交,业主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公告栏予以公告的方式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公告的时候需注意避免侵犯业主的隐私权,只要不公布业主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即是合适的。

因此,在大堂公告栏内公示不交管理费的住户房号并未侵犯到业主的个人隐私信息,此做法是合适的。


有些业主不听劝告在楼道内摆放杂物,
其他业主可以此为由,
拒交物业费吗?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公民是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楼梯通道是逃生的通道,堆放杂物会危害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小区内的楼梯通道属于整栋业主的共用面积,在公用楼梯通道摆放鞋柜等私人物品、杂物或者放置垃圾等行为,属于占用公用空间的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会引发邻里矛盾纠纷。由于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的职责,在发现业主堆放杂物、放置垃圾时,物业公司有权及时通知业主并督促其清理,并且在进行协调处理时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定是非并提出解决方案。若经物业公司劝导无果后,其他住户可以以摆放杂物的业主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毕竟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楼上业主可以
以楼下业主在阳台搭建玻璃架为由
拒交物业费吗?

若楼下住户在阳台搭建玻璃架属于违规搭建的,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的规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违规装修的行为有制止及报告的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章装修业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而作为业主来说,其不可以楼下住户在阳台搭建玻璃架为由拒绝交纳物业,因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交纳物业费。若楼上业主认为下楼住户在阳台搭建玻璃架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楼住户排除妨碍。


前手业主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可以向后手业主追讨吗?

由于物业公司与前手业主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是前手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前手业主享受了此期间的物业服务,就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作为后手业主而言,他只是购买了前手业主的房产,而房产的转移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中债务,也即前手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的转移。因此前手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后手业主是没有义务偿还的。物业公司可先向前手业主书面催讨,若其仍不缴纳的,可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追讨。


业主是否可以
因停车场入口防滑装置设计不合理,
产生较大噪音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只要是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履行的服务无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业主都应当交纳物业费。而车场入口防滑装置造成噪音大,设计不合理显然不是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因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